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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8日,美国自行车公司(BCA)和底特律自行车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请,称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和202条,申请对进口组装自行车(Assembled Bicycles)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以确定大量增加的进口组装自行车是否对美国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自晶体硅光伏电池、家用大型洗衣机之后,组装自行车或许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第三次动用“保障措施”条款实施贸易救济的产品……
低于 400 美元的组装自行车成被诉产品
据申诉书中所描述,涉案产品是海关申报价格低于 400 美元的自行车,是由所有零部件组装而成的完整的自行车,而且不需要额外的组装、制造或精加工。涉案产品还包括由任何零部件组装进口的自行车,并在进口时包括所有必要的专用部件(带或不带踏板)。在申诉书中,申诉方确定的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712.00.1510、8712.00.1520、8712.00.1550、8712.00.2500、8712.00.3500、8712.00.4400 和 8712.00.4800。
申诉方:持续 13 年的进口增长导致美国自行车产业已完全“崩溃”
申诉方在申诉书中指出,组装自行车进口量的持续增加严重损害了美国国内的自行车产业。并指出,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组装自行车进口的激增导致美国主要的自行车生产商不得不关闭其美国国内的生产工厂。很多美国自行车企业仅在亚洲保留了部分生产工厂。1996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曾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自行车作出“无损害”裁决,认为进口的涉案产品未对美国自行车产业造成损害。然而,实际上,自那之后的 13 年间,美国的自行车进口大幅增长,导致美国国内已没有生产大众自行车的制造商,与进口组装自行车进行直接竞争的美国国内产业已完全“崩溃”。
进口持续增加,美国自行车产业的“回归”之路受阻
申诉方指出,2013年以来,一些美国自行车生产商在美国国内就新的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希望能够在价格敏感的大众自行车领域的竞争中获得规模优势。这种自行车生产“回归”美国国内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消费者对“美国制造”自行车需求的增加,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以及进口商对亚洲供应商超期交货的不满。申诉方称,尽管努力参与市场竞争,但美国国内自行车产业依然受到1996年之后进口产品激增所造成的严重损害。随着进口量的持续增加,进口组装自行车已占据了美国国内超过 99% 的大众自行车消费市场,从而给美国自行车制造商造成了严重冲击。因此,建议政府对进口组装自行车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以保护国内自行车产业。
低成本扩张导致我国自行车屡遭国外贸易救济调查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自行车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在国际自行车市场上的地位不断提升。2017年,我国出口自行车数量达到 5640 万辆,虽然数量有所下降,但我国自行车产量约占全球总生产量的 70% 以上,而其中超过 2/3 的产品出口至国外。统计显示,美国和日本进口的自行车中 70% 以上都来自中国。另一方面,2017年,我国自行车整车出口均价仅为 55.14 美元/辆,形成了以低档产品为主、中档产品为辅、高档产品稀少的出口结构。出口优势主要是低成本扩张而非技术。而正是因为嫌涉低价倾销,截至笔者发稿,我国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共遭遇 4 起国外反倾销调查、2 起反补贴调查和 1 起保障措施调查。
1995年4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应美国企业 HUFFY BICYCLE、MURRAY OHIO MANUF. CO. 和 ROADMASTER CORP 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1996年4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0.00%~61.67%。然而,1996年5月9日,美国 ITC 委员投票认定自中国进口的自行车并未对美国国内自行车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因此不对其征收反倾销税。至此,美国对华自行车反倾销调查以“无损害”结案。申诉方指出,也正是由于此次“无损害”结案,导致美国自中国的自行车进口量持续增加,美国自行车产业几乎“全军覆没”。
对进口光伏电池和大型洗衣机征收保障措施关税是特朗普政府首项重大贸易举措
在自行车之前,2018年1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对进口晶体硅光伏电池产品和家用大型洗衣机分别征收为期 4 年和 3 年以及最高 30% 和 50% 的保障措施关税。这是特朗普首次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对进口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也是其2018年采取的首项重大贸易举措。具体为(1)对进口量超过 2.5 吉瓦的晶体硅光伏电池片及模块征收保障措施关税,实施期限为 4 年,实施期间措施逐步放宽。其中,第一年征收 30% 的从价税,第二年征收 25%、第三年征收 20%、第四年征收 15%(美国 ITC 委员所建议的征税标准最高 35%,且逐年下降 1%);(2)对进口家用大型洗衣机实施 120 万台的数量限制以及关税配额(TRQ),实施期限为 3 年。其中,对超出数量限制的产品,第一年征收 50% 的从价税、第二年征收 45%、第三年征收 40%;此外,对于未超出数量限制的产品,第一年征收 20% 的从价税,第二年征收 18%、第三年征收 16%(美国 ITC 委员建议的对数量限制内产品的征税标准分别为 20%、18% 和 15%)。
美国 ITC 将在 120 天内作出“损害”裁决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除非存在紧急情况,美国 ITC 必须在收到上述美国企业申请后的 120 日(如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则为 150 日)内作出是否存在损害的裁决。与“双反”(反倾销和反补贴)相比,“201”条款的裁决程序更简单快速:不需要额外证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或者倾销情况,只需要认定进口产品是否使美国国内组装自行车产业遭受严重损失而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为肯定性裁决,美国 ITC 就可以提交至白宫决定是否采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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